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智訴,2,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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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慕斯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字第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慕斯(筆名「全仲」)明知「流體力學必勝秘笈」一書,為告訴人高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之教學著作,未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竟未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2年7月前某日時許,由被告負責編著「流體力學焦點速成+高分題庫」一書,再交予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 樓,不知情之千華數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廖雪鳳出版、發行,以擅自重製「流體力學必勝秘笈」內容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慕斯本件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經被告與告訴人高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遂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等情,有和解書暨撤回刑事告訴狀等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是本件既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依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向本院內補提理由書,上訴於智慧財產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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