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智訴,4,2017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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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味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莊錦墉
被 告 楊麗珍
楊立榮
上3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熊南彰律師
被 告 余忠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0998號、104年度偵字第10302號、第10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味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原係莊建發,然嗣於民國106年4月17日經變更登記代表人為莊錦墉,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

則其公司代表人業已變更,關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應由繼任之代表人為之,故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張耀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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