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智附民,4,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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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德國阿迪達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原 告 德國彪馬歐洲公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保羅
原 告 法國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Zeeger Vink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為
複 代理 人 李穎甄
陳引奕
被 告 王振凱(原名王彥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智易字第105 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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