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簡附民,54,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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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譚碧媛
被 告 楊順吉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簡字第168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秋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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