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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陳亞者
被 告 陳賽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4 年度簡字第24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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