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簡,1158,201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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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依苓
陳萬恭

上列被告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宣判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7 年7 月31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1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宣判日期欄記載:「中華民國107 年7 月31日」,顯係「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1日」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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