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簡,1785,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阿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撤緩偵字第14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阿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羅阿月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罪目的起於一時貪念,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實非可取;

惟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手段為趁人不備、徒手竊盜,竊得財物價值共新臺幣(下同)1,272 元(計算式:411 元+329元+532元=1,272 元,見偵卷第7 頁背面),並均已由被害人陳慧娟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3頁);

兼衡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7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綠竹筍2 盒、美國西北櫻桃1 盒、藥膳大蒜1 盒,雖均為被告竊盜所得之物,惟均已發還予被害人,已如前述,自無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撤緩偵字第144號
被 告 羅阿月 女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弄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阿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3 年6 月14日10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太平洋SOGO百貨地下2 樓超市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價值新臺幣總計1,272 元之綠竹筍2 盒、美國西北櫻桃1 盒、藥膳大蒜1 盒,並放入其背包內攜出店外,嗣經警員巡邏發覺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羅阿月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太平洋SOGO百貨地下2 樓超市店員陳蕙娟證述屬實,且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乙聯)及查獲相片附卷可稽,足徵被告羅阿月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葉 耀 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蕭 伊 雯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