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簡,2191,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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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李秋霞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5712號),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簡字第790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4 年度易字第776 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高李秋霞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應補充更正為「高李秋霞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11月18日晚間6 時5 分,撥打電話至林麗雪(其所涉聚眾賭博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另案判決確定)所持用供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聯繫傳遞賭博訊息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林麗雪約定賭博,嗣於同年月22日前某不詳時間,高李秋霞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公眾得出入之「紫雲宮」交付賭資新臺幣(下同)6,560 元與林麗雪,與林麗雪對賭財物,賭博方式為每注80元,以香港六合彩每次開出之號碼判斷賭博輸贏,並簽中號碼給付不等賠率之彩金,倘對中2 個號碼(俗稱二星)應給付賭客每注5,600 元、3個號碼(俗稱三星)為每注5 萬6,000 元、4 個號碼(俗稱四星)則為每注68萬元,嗣為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證據部分應補充為「被告高李秋霞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266條第1項所謂「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乃謂「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

經查,「紫雲宮」為一般寺廟,信徒及不特定民眾均得自由出入,自係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疑,則被告高李秋霞於該處交付賭資與林麗雪,當已屬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助長投機心態,敗壞社會善良風氣,並無足取;

惟念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非劣,且賭博之財物尚非甚鉅,犯罪情節尚微;

兼衡被告年事已長,且自述教育程度為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家管,自己並無收入之生活狀況及其陳稱因為自身沒有收入,想要藉由賭博賺錢等語之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又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刑典,犯後業已坦承犯罪,並於本院訊問時表示「我不會再玩了」等語,是經此刑之宣告後,應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耀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5712號
被 告 高李秋霞
女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李秋霞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晚間6時5分許,自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住處,撥打電話至林麗雪(所涉賭博部分,業據另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於臺北市○○區○○街0弄00號之公眾得出入之簽賭站下注新臺幣(下同)6,560元與林麗雪對賭財物,賭博方式為每注80元,以香港六合彩每次開出之號碼判斷賭博輸贏,並簽中號碼給付不等賠率之彩金,倘對中2個號碼(俗稱二星)賠率為每注5,600元、3個號碼(俗稱三星)賠率為每注5萬6,000元、4個號碼(俗稱四星)為每注68萬元,嗣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李秋霞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林麗雪與被告對話錄音譯文與本署103年度偵字第2431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稽,堪認被告前揭自白應與真實相符,洵為可採,是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徐 仕 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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