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簡,3041,2015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3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盈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3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盈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微黃結晶壹袋(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壹袋,驗餘淨重為零點零肆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補充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方法為「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吸食器,以打火機燒烤後施用」、扣得之第二級毒品之重量更正為「含袋毛重0.1810公克,淨重0.0460公克,取樣0.0003公克,驗餘淨重0.0457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等前科,素行不佳,竟不思悛悔,仍屢次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個人身心戕害甚鉅,惟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於警詢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情況為小康、職業為工及其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扣案之白色微黃結晶1 袋(含無法析離之包裝袋,經送驗結果含袋毛重0.1810公克,淨重0.0460公克,取樣0.0003公克,驗餘淨重0.0457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3370號卷第49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