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簡,722,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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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兆爵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4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兆爵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蔡兆爵知悉MDA 、MDPV及PMA 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12月4 日晚間不詳時間,在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之金昌酒店,以新臺幣7,200 元之價格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持有之。

嗣於103 年12月5 日凌晨0 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物,驗餘淨重合計3.6245公克)。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蔡兆爵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3947號卷,下稱毒偵卷,第7 至8 頁反面、第38至41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11張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14至16頁、第23至25頁反面),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經送驗確檢出第二級毒品MDA 、MDPV、PMA 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49頁及反面),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持有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同級但不同種之第二級毒品,為單純一罪。

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禁制而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對社會風氣及治安造成之潛在性危險非小,其行為確可非議,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復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期間長短及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經鑑驗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MDA 、MDPV、PMA 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足憑,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而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揭包裝袋因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另扣案之K 他命殘渣袋2 包、K 他命殘渣百元鈔1 張、手機1 支,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所為之本案犯罪有關,故不於本案中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編號 │扣案物品品名及數量                            │
├───┼───────────────────────┤
│  一  │含有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之藍色圓形錠劑1 粒(淨重│
│      │0.2220公克,取樣0.0026公克,餘重0.2194公克)。│
├───┼───────────────────────┤
│  二  │含有第二級毒品MDA 成分之黃色圓形錠劑6粒(淨重 │
│      │1.8080公克,取樣0.0009公克,餘重1.8071公克)。│
├───┼───────────────────────┤
│  三  │含有第二級毒品PMA 成分之綠色圓形錠劑5粒(淨重 │
│      │1.5990公克,取樣0.0010公克,餘重1.5980公克)。│
├───┼───────────────────────┤
│  四  │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共3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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