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再,6,201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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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雲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月20日103年度金簡上字第2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度金簡上字第2號刑事確定判決,有重要證據即證人崔慧珍於102年7月16日警詢時證稱:伊於97年10月間開始簽賭地下期貨至98年底等語之證述,漏未審酌,以致判決有諸多違誤之處,嚴重影響聲請人即被告之權益,且已可證明聲請人係被誣告,並有新事實、新證據,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其應受無罪之判決者。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3款、第6款、第421條等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㈠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㈡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㈢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㈣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㈤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㈥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定有明文。

其次,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同法第421條亦有明定。

又刑事訴訟法之再審及非常上訴制度,雖均為救濟已確定之刑事判決而設,惟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非常上訴程序則在糾正依原確定判決確認之事實為基礎,所生之適用法則違誤,二者迥不相侔。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而聲請再審,必其聲請再審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或第421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

倘發見原確定判決之審判有違背法令之情事,檢察官應具意見書將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此參同法第441至443條之規定即明。

而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即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4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雖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3款「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之規定,提起本件再審,然觀諸上開聲請意旨,本件並無聲請人所指摘證明其係被誣告之情由,且揆諸前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項之規定,第421條第1項第3款「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係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始得聲請再審,聲請人顯有誤會。

至聲請人雖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第421條「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據為聲請本件再審理由部分,惟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係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而第421條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當指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重要證據而遽為判決,然經本院調閱原確定判決卷宗及原確定判決書,可知業經原確定判決具體審酌而為本案事實認定(見原確定判決理由欄第貳、二、㈠、㈡、㈢、㈣所載),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且無刑事訴訟法第421條「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情形甚明,聲請人之聲請,顯屬無據。

至聲請人其餘所指摘者,要屬原確定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之情事,非就就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違誤而為爭執,顯非前述法定再審事由,本院自無從加以審究。

綜上所述,足認聲請人所主張之事由均與前述法定再審事由不合,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於法不符,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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