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判,190,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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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判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林秋琴
即 告訴人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附表所示被告等如附表所示罪嫌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4年度上聲議字第5411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交付審判狀」影本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交付審判之聲請者,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並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此有「聲請交付審判狀」附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說明,其聲請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㈠聲請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時所列被告與罪名(根據該署一百零四年度醫偵字第二九號不起訴處分書之記載):
①被告:楊育正、張志隆、林丹薇、簡宏如、莊茵婷、廖娸鈞李日升、翁嘉穗、詹家豪、陳裕仁、黃文助、王道遠
陳冀寬、許峻睿。
②罪名:業務過失傷害。
㈡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時所列被告與罪名(根據聲請書之記載):
①被告:「台北馬偕醫院」、楊育正、「台北馬偕婦科醫療團隊」、蔡正河。
②罪名:業務過失重傷害、業務過失致死、偽造文書、貪污、性侵、湮滅證據、公然侮辱、誹謗、妨害名譽、妨害
人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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