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1182,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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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威廷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威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威廷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3月確定,經定刑後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4年4月1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認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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