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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雅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雅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雅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6 月、7 月(聲請書誤載為4 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於民國104 年5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5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8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二案件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8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4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
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5 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7 月27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7 月15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5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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