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1344,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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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宏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宏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9 月(共2 罪)、5 月(共2 罪),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於民國104 年5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82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303 號判決分別判處5月、9 月、9 月,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0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上開㈠、㈡所示之罪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2 年2 月14日入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5 月1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11月13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憑。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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