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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峻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130 號,偵查案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叁小包(驗餘共計淨重貳點柒肆公克,含包裝袋叁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峻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3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毒品經送驗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反應,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峻毅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毒聲字第103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2 年7 月19日予以釋放,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37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而該案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3 小包(共計淨重2.77公克,各取樣0.01公克檢驗,驗餘共計淨重2.74公克,含包裝袋3 個,各包裝袋與內裝毒品依其性質均無法完全析離),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102 年2 月5 日出具之北市鑑毒字第14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6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是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送驗已滅失之毒品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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