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1479,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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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伊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伊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伊俞因侵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曾伊俞因侵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怡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汝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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