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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80號
聲 請 人 譚徽文
上列聲請人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聲請人譚徽文如附件所示之「聲明異議」狀。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又當事人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以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者為限,次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以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為限,觀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1項、第483條、第484條規定,至為明瞭。
三、經查:觀之聲請人譚徽文聲明異議狀所載內容,其係爭執警員就民國104 年5 月4 日車禍乙事,於北醫急診室製作之筆錄內容及現場位置圖標示等情事,並非對於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有所不服,亦非對於經本院諭知有罪之裁判有疑議,更非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之不當有異議,自與前揭法條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雯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附件:「聲明異議」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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