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1520,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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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健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 年度執聲字第9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GUCCI商標之手提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健云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處分緩起訴在案,然為警查獲扣案之仿冒GUCCI 商標之手提包1 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在網際網路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其所申設Z0000000000 號帳號,以新臺幣(下同)1,680 元之價格,張貼出售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 GUCCI S .p .A,下稱固喜公司),申請註冊取得「GUCCI 」商標權手提包1 個之訊息,公然陳列販售,為警循線於102 年8 月31日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前查獲,扣得上開仿冒商標之手提包1 個,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認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而於102 年11月20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21872 號處分緩起訴,緩起訴期間為1 年,應執行緩起訴處分金1 萬元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102 年8 月3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上開被告所持為警查扣之具固喜公司商標圖案之手提包,係以仿冒商標圖案之方式侵害固喜公司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固喜公司102 年9 月10日鑑定證明書各1 紙可考,是依前開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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