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1521,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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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琪琄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4138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服飾共壹佰貳拾壹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彭琪琄違反商標法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4138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HELLO KITTY商標服飾共121件(103年度紅保字第331號),均為違反商標法案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

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41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4年5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印有HELLO KITTY圖樣服飾共121件部分,所示之商標名稱圖案,業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限內,此有本院核發102年聲搜字第945號搜索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出具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相片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等資料在卷可憑,而扣案印有HELLO KITT服飾共21件部分,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利代理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進行鑑識確認為仿冒商品乙節,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按,被告亦陳:上開服飾商品均為在大陸以1件新臺幣1百元購入,該店家已倒大陸一店家要倒等語,足認上開扣案商品顯來源不明,非來自原授權製造廠商,另使用之材質、配件、製工均甚粗糙與原廠有異,其上商標欠均缺防偽標示,均可判斷為仿冒品甚明,並為被告坦承甚明(見偵查卷第60頁筆錄)是扣案印有HELLO KITTY服飾共121件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堪以認定,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且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貞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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