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1912,20151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國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 106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執聲字第 1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國慶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06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盜版光碟2片、盜版文書合計 10本,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於民國 101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103年6月30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06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 104年6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159號卷第 3頁至第4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 104年度聲字第1912號卷第12頁)在卷可稽,上揭事實,首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課程DVD光碟共 2片,均為非法重製之光碟乙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625號卷,下稱偵卷,第55頁),且依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法務專員林德豪就其專業知識鑑定結果,認該光碟為一般市面上之 DVD燒錄片,使用保護套保存,無彩色封印,以標籤貼紙註明編號174-1及174-2,盜版課程係將正版 14堂DVD函授課程(為影音檔)及正版講義掃描成pdf檔,並燒錄為盜版光碟2片,內容與正版函授課程相同等情,有鑑識證明書1紙在卷可憑(見偵卷第 20頁),綜上,足認如附表編號1所示扣案課程 DVD光碟2片均為盜版光碟,而為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無訛,自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沒收。

㈢、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講義9本及課本1本亦屬盜版品乙節,亦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偵卷第55頁),並有前引鑑識證明書1紙在卷可參(見偵卷第 20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惟上開扣案物,係告訴代理人林德豪佯為買家,透過網路向被告以新臺幣 680元之代價所購買,被告並以郵寄方式交付與告訴代理人等情,有 YAHOO拍賣網站頁面資料(見偵卷第21頁至第34頁)、郵件包裹暨盜版課程教材照片(見偵卷第35頁至第38頁)等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扣案盜版講義9本及課本1本,雖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然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亦非違禁品或有其他法定應予沒收之事由,自無從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玗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名稱           │    數量    │
├──┼────────────────┼──────┤
│ 1  │「100年度/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犯│    貳片    │
│    │罪學-方大軍老師」函授課程DVD    │            │
├──┼────────────────┼──────┤
│ 2  │「100年度/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犯│    玖本    │
│    │罪學-方大軍老師」函授課程講義   │            │
├──┼────────────────┼──────┤
│ 3  │「100年度/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犯│    壹本    │
│    │罪學-方大軍老師」函授課程課本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