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2023,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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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礎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緩字第2331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如附圖所示商標圖樣手機外殼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420號被告吳礎安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如附表所示圖樣手機外殼2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紅保管字第617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請依首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04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而被告經警查獲扣案之仿冒香奈兒手機外殼2件卻為仿冒之物乙情,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網頁、鑑定證明書、該等扣案物品之採證照片、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03年度紅保管字第617號)在卷可稽(參見103年度偵字第10420號卷第19至20頁、第21頁、第23至24頁、第29頁),是上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屬專科沒收之物。

從而,本件聲請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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