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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執聲字第1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證物(詳如102年度青保管字第933號扣押物品清單),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諭知無罪或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最高法院並著有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意旨、83年度台非字第342 號判決在案。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6 月6 日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被告提示簡表在卷可按。
而扣案之MDMA搖頭丸2 粒(淨重0.4550公克,取樣0.0022公克化驗,驗餘淨重0.4528公克,其中1 粒不完整)經送請具鑑定能力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法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有該中心102 年4 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附卷足憑(見102 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卷第63頁),是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沒收之上開扣押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 │檢驗結果 │鑑定報告 │
├──┼─────────┼────────────┼─────────────┤
│1 │MDMA搖頭丸2 粒(淨│檢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 │重0.4550公克,取樣│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心104 年4 月25日航藥鑑字第│
│ │0.0022公克化驗,驗│ (Methamphetamine )。│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 │
│ │餘淨重0.4528公克,│②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詳細鑑定結果參見上開毒偵│
│ │其中1 粒不完整) │ 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卷第63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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