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2073,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昇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274號、104 年度執字第5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昇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昇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吳昇源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刑,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經核上列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罪刑之總和,並參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玉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