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2156,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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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文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 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292號、104年度執字第5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文江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確因詐欺等案件而遭判刑確定在案,惟其業於民國104年4月23日死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 104年度聲字第2156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1頁至第 12頁)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4頁)存卷可參,而受刑人既已死亡,則刑之執行程序對象業已失其存在,已無裁定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故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玗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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