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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29號
聲 請 人 魏高明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2 案3 位推事迴避、撤銷原判決等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明異議人魏高明雖具狀聲明異議,然其聲明異議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19條第2項後段,且觀其聲請之意旨,均係敘述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並非係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之情事,揆諸上開聲明異議之法律規定,本件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顯與法律規定不符,其聲請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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