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2321,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茵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8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微黃結晶壹袋(驗餘淨重零點玖肆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茵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160 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

扣案被告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 袋(淨重0.9430公克),係違禁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在案。

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於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89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又本案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白色微黃結晶1 袋(毛重1.1180公克,淨重0.943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總淨重0.9428公克),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 紙(分見104 年度毒偵字第893 號卷第12至15、51頁)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品無訛。

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沒收並諭知銷燬之。

另取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是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智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