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2329,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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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恩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執聲字第1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微黃透明結晶壹袋(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貳玖零捌公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色圓形錠劑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柒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恩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處分緩起訴在案,惟為警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袋、MDMA1 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2 年2 月初某日,在臺北市萬華區某朋友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又於同年月28日晚間10時許,在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之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1 次,嗣於102 年3 月5 日下午5 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 弄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白色微黃透明結晶1 袋、藍色圓形錠劑1 顆,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2 年6 月25日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1057號處分緩起訴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上開為警查扣之白色微黃透明結晶1 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5130公克、淨重0.2910公克、驗餘淨重0.2908公克),藍色圓形錠劑1 顆確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淨重0.2710公克、驗餘淨重0.2701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 年3 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足認該扣案白色微黃結晶1 袋(含與該毒品成分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只)、藍色圓形錠劑1 顆確均屬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均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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