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2370,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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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70號
聲 請 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2232號聲明疑義案件,聲請法
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王推事迴避、撤銷原判決等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

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自不應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魏高明係就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2232號聲明疑義案件,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惟該案件業於民國104 年8 月17日裁定終結,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

而聲請人遲於該案終結後之104 年8 月24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法官迴避,有上揭聲請狀其上本院收狀戳章印文可參,是聲請人在該案裁定後,始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張耀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件: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王推事迴避、撤銷原判決等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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