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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8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慧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毒偵字第37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柒捌公克,含外包裝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慧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安非他命1 包係屬第二級毒品,且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37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86頁,本院卷第3 頁)。
又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含袋毛重0.1980公克,淨重0.018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0178公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GC/MS )法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3 年12月3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考(見毒偵卷第67頁),足認上開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而包裝上開白色透明結晶之包裝袋1 只(見毒偵卷第17頁查獲照片),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難以完全剝離,且實際上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該外包裝亦應視同毒品,核屬違禁物。
則被告本次犯行,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揆諸上揭說明,上開扣案物自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至前揭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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