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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35號
再 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原處分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4 月
15日所為之裁定(104 年度聲字第935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再抗告意旨詳如附件再抗告狀所載。
二、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
(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
(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
(四)對於第477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
(五)對於第486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
(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再抗告人所提聲請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他字第1573號「簽准結案之處分」,惟該案並非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所列案件,則對於本院之裁定,依法自不得再抗告。
再抗告人所提再抗告,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拔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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