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訴,105,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麗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4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麗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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