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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達
選任辯護人 謝世瑩律師
被 告 張智勇
張惟棟
魏詠隆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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