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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漢霖
選任辯護人 余信達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漢霖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陸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陸漢霖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 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前開罪名又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又依告訴人及證人所述,被告平日時常毆打傷害告訴人,足認其傷害告訴人之行為有反復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並保護告訴人之安危,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4 年5 月14日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原羈押原因未消滅,又本件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嫌,經審酌被告涉案程度及全案情節,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程序,並保護告訴人安全,為確保國家追訴及刑罰權之行使,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石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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