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顏劉艷珠
被 告 劉文山
劉郭松子
劉文豹
周艷紅
林劉艷玉
郭玉興
上列被告劉文山、劉郭松子、劉文豹、周豔紅、林劉豔玉、劉玉興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17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顏劉豔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祐立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