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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龍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臣
訴訟代理人 蕭名言律師
被 告 靖采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靖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自字第98、122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 年5 月13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1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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