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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鈞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鈺登
被 告 葉勇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21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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