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附民,21,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萬星呈(原名:萬南廷、萬棟麟)
被 告 楊府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5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一案,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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