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附民,263,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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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63號
原 告 張朝陽
被 告 曹克武
葉芳妤
上列原告張朝陽因被告曹克武傷害致死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5 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陳雯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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