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附民,28,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陳滿香
岳佳琳
被 告 陳金足
上列被告陳金足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7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陳滿香、岳佳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