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附民,350,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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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17號
第346號
第349號
第350號
第351號
第354號
第355號
第376號
第460號
原 告 葉乃華
呂家芳
袁起龍
王麗華
上 4 人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吳朱櫻
趙二韎
被 告 李建萬(即李鎮權之父)
游蕙臻(即李鎮權之母)
洪泰承(即洪孟澤之父)
張慧婷(即洪孟澤之母)
李建財(即李沇誠之父)
曾寶淑(即李沇誠之母)
郭勝祖
游輝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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