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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03號
原 告 吳鈺潔
被 告 高儷瑛
上列被告高儷瑛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張耀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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