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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楊 筠
被 告 黃金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5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金萬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959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04 年8 月19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
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104 年8 月5 日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 紙在卷足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李文娟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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