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交簡,3824,20151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交簡字第3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宗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4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宗得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前案紀錄不引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宗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被告前曾因犯毀損罪及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本院分別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394號及102年度交簡字第286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前開2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甫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本院審酌一般人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時,將造成輕度協調功能降低,且飲酒後會降低人眼對光線之適應能力,削弱其對於路況及車前狀況辨識之正確性,亦使神經反應遲鈍,致使駕駛人駕車時無法適切操控車輛,因此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此為智識健全之人所可認識者,且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經由學校教育、政府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週知多年,被告亦曾四度因酒後駕車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是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其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8毫克之情況下,猶逞能上路,實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復衡酌其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4123號
被 告 張宗得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宗得前因公共危險與毀損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簡字286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民國103年5月16日因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4年11月22日下午5時許,在新北市新店區建國路某檳榔攤內,飲用清酒後,明知酒後駕車易生危險,竟仍於同日下午5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開。
嗣於同日晚間7時20分許,途經新北市新店區大豐路16巷口時,為警攔檢盤查,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成份為每公升0.88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張宗得於警詢、偵查時均坦承不諱,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案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執行紀錄,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黃 國 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