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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黃心儀
被 告 龍錦山
被 告 成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永源
上列被告因被告龍錦山104 年度交易字第2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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