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侵訴,39,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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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訴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超舜
選任辯護人 吳存富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施超舜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邱筱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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