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侵訴,67,20151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富
選任辯護人 李翰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建富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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