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訴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羽潔律師
黃國媛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