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侵訴,79,20151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文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文忠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1211號),本院受理後(104年度侵訴字第79號),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邱筱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