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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郭婉順(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楊全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高若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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